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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報導就如同過去我預測的
美國很快就會開始要求所有報稅人申報擁有美國以外地區的不動產
所以那些只想拿美國綠卡跟護照卻不打算住在美國的人
真的要三思而後行是否值得為了拿一個不用的文件
卻落得一輩子要跟美國國稅局打交道的困境

拿了美國護照就表示一輩子要被美國政府管
因為按照這一篇 
避海外查稅 放棄美籍掀風潮 文章的說法
要放棄美國籍前必須聲明沒有故意隱瞞或是逃漏稅
就算放棄美國籍後,
這些追訴期仍是終身有效的

美國聯邦政府現在赤字跟欠債嚴重
對於只要聯邦政府能管的人跟查得到的錢財
不管人跟錢財在哪裡, 一定會抓的越來越嚴厲
許多第一代移民在台灣或是原居住地或多或少都會有些"祖產"
等新的海外不動產申報法案通過後, 就要誠實申報

我在這一篇 
海外資產逾5萬 明年須申報 文章中說的很清楚
現在電腦發達, 一交叉比對就很容易抓到逃漏稅的
千萬不要有僥倖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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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趨緊 海外地產也要查
世界日報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February 15, 2011 09:01 AM
聯邦國稅局(IRS)海外追稅日前再頒布自首計畫,雖有稅務專家建議,以不變應萬變,也有有錢人繼續抱著「賭一把」心態,認為大不了不要定居美國,但稅務 專家都認為,國稅局對海外逃稅者愈查愈緊,有意遊走法律邊緣者只有自求多福。下一步將要求美國人申報海外擁有的地產,估計年底前國會可望通過相關法案。

稅務專家指出,國稅局2009年祭出大赦計畫,鼓勵未申報海外超過1萬美元帳戶者自首後,引來不少詢問。然而有些有錢人發現單是罰款就要上百萬元後,乾脆來個相應不理。也有人表示,若被發現,就買一張機票遠走高飛。

針對這些情形,稅務專家表示,只負責替客戶做個案分析,至於是否申報須由客戶決定,無從置喙。


會 計師暨稅務律師童志敏說,曾有台籍客人以海外銀行帳戶用中文名字及身分證字號開戶,認為美國國稅局查不到,不擔心海外帳戶被查獲。但據他瞭解,拜先進的電 腦科技,與九一一事件後美國與其他國家簽署反洗錢協議,目前假設英文是David Chen、中文是陳英俊的人,雖只有姓相同,電腦科技仍可從核對其出生年月日等資訊,馬上確認是同一人。


許多跡象顯示,美政府對美國人藏匿海外資產愈來愈不會坐視,逐步制訂法令讓海外資產曝光,避免逃漏稅。包括國外信託須用3500表申報,國外贈與超過10萬元,須用3520 表申報。


年 度總額超過1萬元須申報的海外帳戶雖是舊法,罰金也愈來愈高,從不申報罰金只要數千元,但目前增加至10萬元。去年3月18日歐巴馬總統簽署生效的「外國 帳戶稅務遵守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又規定,海外帳戶及資產超過5萬美元,須與稅表一起申報。


會計師李新忠指出,首波自首針對自首者的罰金是以2003年至2008年六年間的某年最高額乘以20%計算。新一波自首範圍為2003至2010年,以這八年某年最高額乘以25%計算。唯允許年帳戶金額低於7萬5000元者,乘以12.5%計算。


然而如果被國稅局發現是故意未依法申報海外帳戶,將面臨年罰金10萬元,或帳戶總值50%,端視那個金額較高。最可怕的是將面臨最高五年刑期。由於2013年凡在美做生意或有投資海外金融機構須申報美國人帳戶,建議有海外帳戶者不宜再坐視不理,應諮詢專家做出最好因應。


美國政府規定,海外所有帳戶若某年現金最高總值超過1萬元,須在來年6月30日前填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該法現由國稅局負責監督納稅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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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海外地產 暫勿輕舉妄動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世界新聞網 北美華人社區新聞
February 17, 2011 09:00 AM

外傳國會年底前可能通過要求納稅人申報海外地產的法案後,引起在美華人廣泛討論。稅務專家指出,該項法案如果通過,執行會有困難,因為當事人若不申報,美國政府不可能查到。

不願透露姓名的稅務專家指出,美國納稅人的海外動產好找,不動產難找。因為動產可透過美國與國外帳戶的往來循線查獲。但要查獲納稅人國外不動產,除非納稅人合作,否則是大海撈針。


會計師暨稅務律師童志敏說,美國政府對納稅人海外資產愈查愈緊、步步為營,部分原因與國稅局反映,針對突然有上百萬元匯進美國的對象查稅時,對方總以這些錢是海外贈與的理由應對。


由於要求海外親友開具證明並不困難,為杜絕類似藉口做為富人逃漏稅的法寶,美國國會近年來陸續通過海外信託、贈與、帳戶等須申報的規定,並由國稅局負責執行。


童志敏說,申報不代表要繳稅,目前醞釀通過要求納稅人申報海外地產的法案,用意在建立納稅人資料庫,避免納稅人收到海外巨款,再以海外贈與名義逃漏稅,也協助國稅局斷定是否應向納稅人課徵售屋利得。


童志敏相信,相關法案若通過,須申報的海外地產將會訂定門檻。如果門檻不高,假設為1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以台灣、香港及中國大陸都會區隨便一棟房子都超過10萬元,受影響的人很多。目前法案只在醞釀中,許多細節都不清楚,很難建議如何未雨綢繆。


倒是海外房子若一直做為出租物業,法案通過後將有租金收入須申報,須繳所得稅。若未申報這項收入,也未申報海外物業,將違反國稅局兩項申報要求,是否面臨嚴厲罰款,目前言之過早。


若海外物業只是空置或由親友暫借,無房租收入,問題將較單純。法案通過只面臨申報海外地產,並無所得稅問題。


會 計師黃世仲說,相關法案由於尚未通過,也未知具體內容,擁有海外地產者不宜輕舉妄動,最好先觀望一陣子再說。因為從國稅局追查海外帳戶可看出,國稅局會逐 步將最初不合理的規定修正。如前年推出的海外帳戶須申報的自首計畫,一開始雖稱罰金以2003至2008年、每年帳戶最高點乘以20%,並將這六年罰款加 起來計算。但最後卻更正為只將這六年最高點的金額乘以20%,不須計算其他五年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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