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篇報導是轉貼給移民到加拿大或是美國
可是卻不長住在加拿大跟美國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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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政府查緝不按規定居留移民並註銷身份
「多倫多太陽報」報導,加拿大移民局正在查緝不按規定在加居留的移民,並註銷他們的移民身份。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移民獲准來加後,五年內必須住滿三年,否則將註銷其移民身份。2002年起,加拿大對獲准來加的移民發給楓葉卡(Maple Leaf Card),取代以前的永久居留證。不過新的楓葉卡每五年必須更新一次。
多倫多太陽報訪問了一對去年才從葡萄牙亞速爾群島(Azores)返回加拿大的夫婦。他們表示,一抵達多倫多皮爾森國際機場(Pearson InternationalAirport),楓葉卡便被移民官員沒收。
移民官員說,過去五年,他們沒有在加拿大住滿三年,所以不但楓葉卡被沒收,也將面臨被驅逐出境。
這對夫婦表示,當初回葡萄牙,是為了照顧年邁的父母,現在因為失業,想返回工作機會較多的多倫多。他們正為楓葉卡被沒收一事上訴,並在多倫多找到了建築業方面的工作。
大多倫多華裔及南亞裔法律援助中心(MetroToronto Chinese and South Asian Legal Clinic)主任吳瑤瑤表示,華人社區中也有很多類似狀況。
她說,很多中國大陸移民拿到楓葉卡後便回國工作,做生意,或照顧老人家。因此常有楓葉卡被沒收的情形。
加拿大移民局發言人諾瑞斯(Danielle Norris)表示,楓葉卡持有人,若在過去五年內,離開加拿大滿730天,移民局便可收回楓葉卡。但移民楓葉卡被沒收後,還有上訴的機會。9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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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fe.dwnews.com/?p=16819
如何保持綠卡身份符合公民入籍要求(上)
當你取得來之不易的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綠卡,(因早期永久居民身份卡是綠色的,故通稱綠卡。 隨著移民法的變更,永久居民卡的顏色也几經改變。 目前的卡已改為白色。由於約定俗成的原因,綠卡已成了永久居民身份的代名詞。)邁出實現美國夢的關鍵一步后,下一步面臨的是如何維持你的綠卡身份,并取得 美國公民的身份,最終圓了美國夢。 雖然取得綠卡和入籍成為美國公民都可以保證你在美國的合法居留,但二者有本質性的區別。
一. 綠卡與公民身份在享受有關待遇方面的區別
1. 綠卡身份的待遇
取得綠卡只是表明你可以在美國永久合法居留,但在法律上仍然被視作外國人(Alien),除了政治上無選舉與被選舉權,經濟上無法享受一些社會福利和醫療保險外,在移民方面,也有諸多不利因素,主要是:
(1) 為了維持綠卡身份,你必須每年至少在美國居住6個月以上,除非採取下面所述的一些措施;
(2) 如果違反美國的相關法律,綠卡被吊銷,可能被驅逐出境;
(3) 只能為你的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孩子,及21歲以上的未婚兒女申請綠卡,如果配偶及孩子和兒女屬於親屬移民2A、2B類別,還要等排期。
(4) 不能為父母、已婚兒女、兄弟姐妹申請綠卡。
2. 入籍后成為美國公民的待遇
如果你入了美國籍,成為美國公民,除了政治上享受選舉與被選舉權,經濟上可以合法享受各種福利待遇外,在移民方面有如下几個方面的好處:
(1) 不必受每年必須在美國居住至少6個月以上的限制,可以隨意進出美國,不用擔心在海外居住超過6個月,綠卡被吊銷,因為你入籍后,即成為美國公民,可以享受 一切美國人可以享受的權利,受美國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違反法律也受法律的制裁。 但與綠卡不同的是,你已是一個美國人,而不是一個外國人(如前所述,綠卡持有者仍被視作外國人-Alien),因此不會被驅逐出境(個別的特殊情況除外, 如二次世界大戰中的納粹分子);
(2) 可以即刻為直系親屬-配偶,21歲以下的未婚孩子申辯綠卡,不必等排期;
(3) 可以按第一優先類別(FS-1)為21歲以上的未婚兒女申請綠卡;如果在持有綠卡期間以為他們提出申請,則可從第二優先(FS-2B)晉升到第一優先,并保持原來的優先期;
(4) 可以即刻為父母申辯綠卡(為父母申請綠卡的兒女必須21歲以上);
(5) 可以為已婚兒女、兄弟姐妹申辯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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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fe.dwnews.com/?p=16921
如何保持綠卡身份符合公民入籍要求(中)
當你取得來之不易的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綠卡,(因早期永久居民身份卡是綠色的,故通稱綠卡。隨著移民法的變更,永久居民卡的顏色也幾經改變。目前的卡已 改為白色。由於約定俗成的原因,綠卡已成了永久居民身份的代名詞。)邁出實現美國夢的關鍵一步後,下一步面臨的是如何維持你的綠卡身份,並取得美國公民的 身份,最終圓了美國夢。雖然取得綠卡和入籍成為美國公民都可以保證你在美國的合法居留,但二者有本質性的區別。
上期為您介紹了兩者之間有關待遇方面的區別。這期繼續為您介紹兩者的區別。
二、為公民入籍在美國連續居住和為保持綠卡身份在美國長期居住的區別
1、公民入籍連續居住的要求
申請者必須在取得綠卡後,連續在美國居住5年,實際居住2.5年。如果是與美國公民結婚,取得綠卡後,連續在美國居住3年,實際居住1.5年。如果綠卡持 有者離開美國不超過6個月,則不中斷在美連續居住的時間。如果超過6個月或6個月以上,但不超過1年,則中斷在美連續居住的時間,除非有合理的解釋,讓移 民局認為離開美國6個月以上不應導致中斷計算連續居住的時間。離開美國1年或1年以上,則自動中斷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除非採取下面所述的必要的措施。
(1)中斷居住連續性的後果–如果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中斷,返美後需從頭計算在美國連續居住5年或3年的時間。以前幾年居住的時間均不算數。由此,造成入籍申請的推遲。
舉例:A君於90年1月得到綠卡,90年-91年在美國居住2年,92年-93年派駐中國2年,這2年期間從未回過美國;94年返回美國,在美國住滿1 年,95年1月在美國住滿5年到期時(或5年到期前的3個月),不能申請公民入籍,因為在美國連續居住的時間已經中斷,必須從94年起重新計算5年的時 間,到99年才能申請入籍。
(2) 如何防止中斷在美連續居住的時間–為了防止中斷在美國連續居住的時間,綠卡持有者應:
1) 每6個月返美1次;
2) 至少每年回美1次,如果有合理的解釋;即使在美短暫停留幾天,也能防止中斷連續居住的不良後果;
3) 另一個更妥善的方法是,如果有長期在國外工作的計畫,最好在出國前向移民局提出保留在美連續居住的申請,這樣既可以保留以前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又不必每6個月或至少一年回來一次。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A君採取任何一種防止措施,都可以保持他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他94年回美國後,住到95年,即符合了在美國連續居住5年,實際住滿兩年半的要求,並可以立即提出入籍申請。
2、保持綠卡身份在美國長期居住的要求
如前所述,綠卡是指可以在美國永久居留的身份。既然是美國政府給予的一種在美國永久居留的身份,法律要求綠卡持有者應有較常的時間在美國居住,否則會被移民局視為放棄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圖,取消綠卡。
保持綠卡身份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要繼續保持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並且每年至 少要在美國居住6個月以上。如果出國超過6個月以上,最好申請回美證。雖然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並不強制要求提供回美證,可以用你的綠卡入境,但在目前美國 加強反恐措施,嚴格審核出入境外國人士的情況下,申請回美證將更加有助於你順利返美入境。申請回美證的基本目的是向移民局表明你未放棄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 圖。首次申請可以獲得兩年的批準。申請的次數越多,移民局審核會越嚴,批準時間會逐步減少。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申請了回美證,並在其他方面保持與美國的聯系,可以保持綠 卡的身份,防止在入境時被拒之關外。 但是如果你在出國的兩年期間,中途從未回過美國,又未提出保留在美國連續居住性的申請,從申請入籍的角度考慮,你以 前在美國連續居住的時間仍然會自動中斷。換言之,取得回美證保持綠卡身份並不能保證完全符合公民入籍的要求。但要符合入籍的要求則必須要有綠卡身份。
再以上面的例子來闡述二者的關係和區別。A君92-93年在中國工作,如果 他未申請回美證,94年工作完畢,返回美國時,移民局可能會認為他已放棄了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圖,吊銷他的綠卡,並不許其入境。如果他申請了回美證,則可 以比較順利地返回美國,並繼續保持綠卡的身份。但是如果他未採取任何措施以保持入籍所要求的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他申請入籍要再推後5年才能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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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b5/4/11/16/n715409.htm
移民問答(91) 成為公民的在美居住要求
問題九十一: 我父母拿綠卡己有12年了。他們每半年來美一次﹐每次只逗留一或兩星期。有一次他們在機場海關看到移民局官員在一綠卡持有者面前計算出入境的天數﹐可能是逗留在境外的時間過長﹐結果綠卡當場被沒收了。
我 父母曾故意申報護照遺失﹐這樣就無法被查出出入境紀錄。他們也曾經由加拿大出入境而避免有出入境的紀錄﹐但用這種辦法一直掩蓋下去也不是辦法。 他們擔心他們的綠卡會像上述的情況一樣而被沒收。他們大部份時間都呆在台灣﹐不想失去綠卡﹐也不打算申請公民。請問他們應該怎麼辦?
還有﹐聽說拿綠卡超過10年可以免去考試而直接成為公民﹐請問有這麼一回事嗎?
解 答: 申請公民所要求的5年是從申請那一時刻立即往過去推五年。比如有人2004年10月1日申請﹐那麼只有從1999年10月1日到2004年10月1日這個 5年是相關的。在這5年中﹐申請人必須是永久居民﹔懂英文和美國政府和歷史的基本知識﹔具備良好的道德水準﹔在美累積居住的天數要大於2年半﹐每次離開美 國不能超過六個月。 ( 如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1年﹐若能証明超過6個月的居住時間不是申請人能控制得了的﹐也就是無法預料的或人力不可及的。) 如果超過1年﹐或超過6個月而無開脫的理由﹐那麼在美國的居住的"連續性"就被打斷﹐從打斷的時刻(重返美國的那一天)開始積累4年零1天的"連續"居住 就可以申請。
年齡較大的申請人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免去用英語考美的政府和歷史知識的要求﹐就是大於55歲的人在美的綠卡身份居住15年以 上﹐或大於50歲在美居住20年以上。你的父母還未超過15年的綠卡年齡﹐故不可以免去英語。即使夠格﹐他們也必須滿足在申請前的5年居住連續性。最初的 10年不要求滿足﹐但後五年﹐即申請前的5年必須滿足。
滿足申請公民的居住條件﹐同滿足綠卡不被剝奪的條件是不一樣的。永久居民離境超過一年﹐但有回美証就可以以綠卡身份重新入境﹐但這樣做就打斷了公民申請居住期的“連續性。 ”
綠 卡是否被剝奪取決於持有人是否把美國的家當成真正的家居住﹐換句話說就是有沒有放棄美國這個家。如果一個人總是在台灣居住5個半月﹐來美國2個星期﹐ 又回到台灣住5個半月﹐如此往復。誰能相信他還是以美國的家為家呢? 他要使移民官相信他仍然以美國的家為家就要拿出很強﹐很多的証據。這一點同拿旅遊身份B-2或WT(免簽身份)﹐長期在美國居住是掉過來的情形。一﹐兩次 還行﹐要第三次就很可能形成了一個模式( Pattern)。往往被截在機場的都是三次或三次以上重複同樣的模式。換句話說﹐一個人不能用旅遊簽証長期在美國居住﹔也不能把綠卡當成一個入境的許可 而長期不在美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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