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這問題最新的瞭解是

所 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 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在實務上,國稅局常將在台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入境者(不論入境次數及天數),認定為符合條件(一)者。



由以上的條文來看
只要有台灣的

而且當年
用中華民國護照進入台灣
就應該要
台灣的稅報台灣以外的收入

所以為了避免稅務問題
在海外的台僑最好用美國護照進入台灣
如果用中華民國
護照進入台灣
在離開台灣後儘快請台灣申請放棄台灣戶籍
這不是放棄國

因為一般
用中華民國護照離開台灣後
兩年才會被自動除籍

雖然這法案早在四年前就有
但是明年是第一次實施
許多灰色地方才會慢慢浮現

================

經過查證
不管是在海外或是台灣
不管是
只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是外籍人士或雙重國籍者,
在台灣居住滿183天以上,符合居住者身分時才會有被課征所得稅的問題
所以許多海外華僑 留學生 是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後面轉貼了兩篇更詳細的報導


=====================
這個新聞我也是第一次看到
美國要求所有美國綠卡跟公民人士把
海外資產併入報稅
現在台灣政府也要要求所有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士包括海外華僑
都要報稅甚至課稅
這對我們這些長期住在美國
只有美國工作收入的人來說可是大事一件
影響的人太多了
是得花時間好好搞清楚一下

一般在美國有正常工作的人
年薪幾乎都是超過三萬美金的
都符合新聞裡說的申報條件
美國稅已經是很囉唆了
還要報台灣的稅那可就是非常麻煩的事情

===================================
台徵海外所得稅 衝擊百萬僑胞
記者張經義紐約2日報導
September 03, 2009 12:00 AM | 6455 觀看次數 | 96 | |
旅美台灣僑胞除需繳稅給美國政府外,明年起可能還要再向中華民國政府再繳一次稅。中華民國財政部2日表示,海外僑胞也要繳稅,而且政府絕對查得到。這讓已飽受美國金融風暴衝擊的台僑非常關切。

台 灣個人海外所得課稅2010年1月1日正式上路,台僑無論是美國公民、綠卡、工作簽證持有者,只要有正式中華民國戶籍,海外年所得超過台幣100萬元(約 3萬美元)者就需申報,加上在台灣的個人年所得共計超過台幣600萬元(約18萬美元)者,就要繳納20%的最低稅款。


需繳這筆稅的旅美台僑,人數可能超過數十萬。根據本報系經濟日報報導,中華民國財政部預計,需繳稅者會是收入在金字塔頂端20%的人。


而據紐約與洛杉磯華僑服務中心向「世界日報」提供的資訊,在台僑人口最密集的大紐約區與加州地區,台僑人數分別在80萬人與70萬人左右,兩地共計有約150萬台僑,這數字尚不包括美國其他地區的台僑,新法上路對全美台僑經濟將會帶來一定衝擊。


實際上,台灣從2006年就開始推動「最低稅負制」,只要納稅人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這五種所得每年合計超過台幣600萬元,就必須要繳納20%的最低稅賦。


明年上路的個人海外所得,也將併入這600萬元台幣中計算。


台僑在除大陸以外海外各地區(包括港、澳)的所得,只要未向台灣政府報稅者,明年起海外所得合計只要超過台幣100萬元,與在台灣所得總額併計超過600萬元以上,即需課徵20%所得稅。


而台僑所謂的個人海外所得,包括海外薪資、利息、財產交易、營利、租賃及權利金、退職所得等。


一向享有回台投票、台灣健保福利的台僑在得知此消息後,掀起一陣討論熱潮,但最多的疑問還是:美國和台灣沒簽稅賦合作協議,台灣政府怎麼可能查得到?


實際上,經濟日報報導,台灣的財政部於2007年即已向中央銀行尋求協助,將著手建立個別投資人的結匯資料,做為財部課徵海外所得的依據。此外,台灣國稅局也已派出官員來美討論雙方交換稅務資料、聯手課稅的計畫。


台北「中央廣播電台」報導,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2日直言,民眾不要認為政府查不到,就想逃漏稅,因為課稅資料是每年累積,所以只要建立資料的時間夠長,稽徵機關照樣可以查到。


不過,旅美的台灣僑胞一般都會認為課稅執行難度頗高,並且多認為台灣政府應該會先挑台灣公司的外派美國人員,以及收入高過標準的人先下手課稅。


駐紐約台北經文處表示,新法若執行,民眾應無須擔心被重複課稅,因為各國在全球所得多有提供抵扣。


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前會長林清吉也說,美國聯邦政府稅法中確有外國租稅抵減(Foreign Tax Credit)規定,不過,像加州等部分州政府就不承認此這類抵稅,如此一來,部分台僑恐怕還是逃不了兩面繳稅的命運。


======================



海外所得課稅 不限本國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彰顯課稅權,99年1月1日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後,課徵對象不以「國籍」為準,凡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的「居住者」,即使具外國籍身分,仍應向我國政府申報其在台灣及海外的所得並繳稅。


這將是我國首度要求符合我國「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雙重國籍者,申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收入,並對其課稅。


最低稅負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高薪技術人員及高階白領管理人士,合計在台所得及其母國包括股票、不動產資產處分收益或其他來源收入超過600萬元以上,將會額外多繳一筆最低稅負所得稅。


外籍人士或雙重國籍者,在台灣住滿183天,符合居住者身分時,需合併申報取自台灣及國外所得的範圍,包括證券投資、薪資、股利、利息、不動產財產交易所得、營利所得甚至機會中獎或競賽獎金等。


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草案規定,符合居住者身分的外籍人士,雖需一併就其母國所得向台灣申報,但其在海外已繳納的稅款,可以要求扣抵台灣的所得稅。


這項已納稅額准予扣抵的規定,當國外已納所得稅率低於台灣的課徵稅率時,將可全額獲得扣抵,不會重複課稅;反之,若台灣課徵稅率較低時,其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所得稅款,即只能局部抵扣。


我國過去未對居住者的海外所得課稅,包括長期在台居留的外籍人士,只需申報在台所得,不必呈報其母國的所得狀況。財政部強調,在台居留超過183天的外籍 人士,平均在台所得稅率約為21%。99年起因促產條例施行屆滿落日,21%的個人所得稅率將降為20%,外籍人士縱使需要向台灣申報其母國的所得,但亦 可扣除600萬元免稅額,需額外繳稅者「比率應該不高」。


【2009/09/07 經濟日報】


===========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local/chinapress/20090902/0331631632.html

台明年開征海外所得稅

http://news.sina.com 2009年09月02日 03:31 僑報


  【僑報綜合消息】 台灣個人海外所得確定從2010年1月起,對民衆課稅,海外薪資、基金收益、證交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等10大類所得無一倖免。台當局財政部近期將發布課稅命令,除大陸地區所得之外,包括港、澳地區等海外收入都要課稅。


  綜合中新社、台北《經濟日報》2日報道,海外所得明年起課稅後,估計在台規模達到1.42萬億元(新台幣,下同)的境外基金,將成為首當其沖的課稅對象。島內年所得超過600萬元以上的高所得者,海外所得一旦超過100萬元,將要繳納20%最低稅負所得稅。


  據了解,為避免對境外基金等海外投資收益課征最低稅負所得稅後,引起年底基金贖回潮,財政部也正在考慮是否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包括以 2009年12月31日為分界點,以當時的基金凈值做為投資人的成本,等同“政府”放棄對2009年底以前,投資人的境外基金收益課稅,以降低海外所得課 稅的衝擊。


  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施行,延後4年未開征的個人海外所得,確定要在明年1月1日起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這也是台灣首度對海外所得課稅。


  財務部已擬妥海外所得課征最低稅負所得稅辦法,對“海外所得”來源地區做出明確規定。由於大陸地區目前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自大陸的所得已被納入課稅,免再申報最低稅負之外,明年起凡取自香港、澳門、歐美等全球所得者,都將是最低稅負課征對象。


  據了解,納入課稅的海外所得種類多達10種,包括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競技或機會中獎、退職所得以及其它所 得等,合計10大類海外所得總額逾100萬元者,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當島內加計海外的免稅及應稅所得達到600萬元以上時,則需繳納20%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最低稅負施行至今已達4年,課征對象全台約只有5000戶,隻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一。最低稅負對海外所得課稅,原本就是只有金字塔頂端20%的高收入族群會受波及,台灣自明年起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具有公平課稅的實質意義。


=====================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上網可查
本報訊
November 03, 2009 10:57 AM | 1419 觀看次數 | 13  |  |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近來成為來自台胞的熱門話題。 舊金山經文處特別將財政部賦稅署的相關規定, 以及僑胞可以獲得第一手正確資訊的網站,提供給灣區的僑胞參考。

舊金山經文處指出,中華民國政府為達致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 將自 2010年1月1日起,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台幣者, 全數併同境內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作為課徵基本稅額的計算基礎。


所 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 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在實務上, 國稅局常將在台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入境者(不論入境次數及天數), 認定為符合條件(一)者。


詳情請參閱財政部網站:(www.dot.gov.tw )點選首頁熱門議題/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亦可致電倪麗心督導,電話886-2- 23228000分機8695、電郵信箱:b0@mail. mof.gov.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iwan us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