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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會往來美國跟台灣之間
尤其兩邊都有些資產或銀行帳戶的人
這一篇文章是需要好好的研究
因為美國跟台灣都將要求其居民
報稅時要申報海外的收入
雖然報稅不一定要繳稅
但是在
兩邊都要報稅是會令人覺得有些麻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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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雙課稅 台僑如何應對?
何美惠
November 01, 2009 09:04 AM | 1667 觀看次數 | 50 | |
美國的海外帳戶「自願揭露」(voluntary disclosure)的大赦期限剛於10月15日結束,台灣的基本稅中的海外所得課稅又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雙重課稅和潛在的雙重逃稅可能面對的刑 事和民事罪的問題,已引起很多旅美台僑和擁有綠卡和公民權的台灣人的不安。本文從擁有台灣和美國雙重報稅身分的人的角度,介紹美國和台灣如何處理海外收 入,並說明如何預做節稅規劃,及遵守稅法規定申報,以及發現問題時如何補救。

按照美國稅法規定, 筆者聲明「本文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不是提供稅務諮詢,讀者應該根據個人情況,諮詢您自己的稅法顧問,本文不能作為稅務諮詢的依據,也不能用以避免處罰。」


稅法是正式法條,所以本文應該用「中華民國」稅法,而不是用「台灣」稅法,但為行文方便並避免混淆,本文沿用用一般的稱呼「台灣」。


▋全球收入課稅


台 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原來採屬地主義,只對台灣和大陸來源收入課稅。在國際交易頻繁的今天,這個稅制系統是非常容易造成逃稅的。有錢人只要把錢匯到海外,或 在台灣開個海外帳戶,那麼所賺的利息和股息紅利都變成海外所得,都可免稅。台灣也為了鼓勵高科技,所以股票分紅只用面值十元課薪資所得,不管股票市值是 100元或1000元一股。另一個最常用的避稅方法是買不值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去捐給慈善機構,如此就可用較市價高幾倍的公告地價抵稅,或是拿公設地來抵 繳遺產稅。這種種的免稅和減稅措施,使得台灣的最高稅率雖然高達40%,但國民的總稅負還是非常低。多數稅負也由無法避稅的薪資階級負擔。


台 灣稅制在2006年發生大變動,開始實施基本稅(minimum tax),基本稅也有人稱之為替代稅或最低稅。把台灣的稅制從只課台灣來源收入的屬地主義,變成了對全球收入都課稅的屬人主義。基本稅規定,只要是台灣居 民就要把從全世界賺的收入拿來向台灣政府報稅。非居民則只課台灣來源收入。這個全球課稅的觀念對在美國和加拿大台僑並不陌生,因為美國和加拿大也是採全球 課稅制,全世界收入都要在美國和加拿大報稅和繳稅。


▋基本稅如何計算?


基本稅和美國的替代最低稅(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的觀念和算法都是一樣的。都是採替代制。所謂的替代制就是雙軌的算稅法,計算結果兩者取其高。


台灣基本稅的算法,第一步先算綜合所得稅額,第二步算基本稅額,如果基本稅額高於綜合所得稅額,則第三步算外國稅扣抵來減基本稅。第四步是把基本稅減去綜合所得稅,如果淨額高於零,則淨額加入綜合所得稅,如果淨額少於綜合所得稅,則只課綜合所得稅。


今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假定甲台僑在台灣也有戶籍,他們夫婦加兩個未成年小孩,在台灣和美國的收入都是利息,也都用標準扣除額。他們在台灣的收入是利 息300萬,美國收入是利息700萬台幣。第一步算「綜合所得稅」。台灣綜合所得稅的算法是,綜合所得減去免稅所得,減去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減去寬減額 後,就是「綜合所得淨額」。乘上稅率,就是綜合所得稅額。根據右表計算結果,台灣的綜合所得淨額是新台幣227萬6000元,稅額是新台幣37萬700 元。


第二步算「基本稅」。台灣基本稅的算法是把「綜合所得淨額」,加回以下六個優惠(免稅所得或扣除額),就是基本所得額。 減去600萬台幣 (若以32台幣換算一美金,約等於18萬美元) 的免稅額,就是基本稅應課稅額。乘以20%稅率,就是基本稅額。根據上例,甲台僑只有700萬台幣的美國收入要加入「綜合所得淨額」,他的基本所得額是新 台幣927萬6000,減去免稅額新台幣600萬元,基本所得淨額是327萬6000元乘以20%稅率,稅額是65萬5200。


台灣個人基本稅加回的這六個優惠項目是:


1.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台幣不必報,但高於一百萬則須全部報)


2.特定保險給付。


3.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4.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5.員工分紅配股。


6.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第 三步計算外國稅扣抵。因為基本稅額新台幣65萬5200元高於綜所稅的新台幣37萬700元,差額為新台幣28萬4500元,所以第三步算外國稅扣抵。甲 台僑在美國賺的700萬台幣利息算美國來源收入,美國稅應該是4萬3157美金,等於新台幣$138萬1024元。因為基本所得額中,有75.46%是海 外收入,所以基本稅額新台幣65萬5200元乘上可扣抵比例75.46%,所以外國稅扣抵是新台幣49萬4437。基本稅額新台幣65萬5200元減去新 台幣49萬4437元,調整後的基本稅額只剩下新台幣16萬763元。


第四步計算應納稅額。基本稅額減去綜合所得稅額,就是 基本稅差額。如果差額大於零,那就把差額加到綜合所得稅上。如果差額小於零,那就繳一般綜合所得稅。因為調整後的基本稅額是新台幣16萬7645元,減去 綜合所得稅額新台幣37萬700元,兩稅的差額是負數,所以從美國稅法的觀點來看,基本稅淨額是零。甲台僑只要繳新台幣37萬700的綜合所得稅。


▋台灣居民 才課全球收入


台灣基本稅法規定,台灣居民才需要課全球收入,非居民只要課台灣來源收入。


您 是台灣居民嗎?旅美加台僑可能認為自己不住在台灣,應該不算居民。但台灣稅法對居民的定義是經常居住在台灣或居留在台灣一年超過183天的人。這個定義採 定居和親身居留雙軌認定的。經常居住就是美國的domicile,定居在某地,不管停留幾天都算居民。若採親身居留(physical present) 的方法,則須計算天數。例如,您是美國公民,被美國公司派到台灣工作,您在台灣住了兩年,因為居留已超過183天一年,那麼您就是台灣稅法上的居民,要用 台灣居民身分報稅,但是,因為您沒有把家庭搬到台灣,所以您的定居地還是在美國。美國沒有戶籍,domicile要從事實和意願來判定。台灣有戶籍,從幾 個個案的法院判例來看,台灣法院和財政部的觀點都是,只要保有台灣戶籍,就視為經常居住,不論住幾天,都算居民,基本稅都要課全球收入。


▋收入來源地 影響稅負


因 為綜合所得稅只對台灣居民的台灣來源收入課稅,基本稅對非台灣居民也只對台灣來源收入課稅,外國稅扣抵也規定只有外國來源的收入才可扣抵外國稅,所以收入 來源地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以為,把收入轉到第三地收取,就可以避免課稅。其實這觀念是錯誤的,所得來源地是以經營地、投資地、財產使用地、或服務 地等作為所得來源地,在那裡付錢並不重要。


台灣法院有個案例,IBM的一個台灣主管用IBM的認股權買IBM的股票,因為是在美國買股,他沒有在台灣報收入。台灣法院認定他的認股權是因在台灣的服務而取得的,所以算是台灣來源收入,要在台灣報薪資稅。


美國法院也有一個案例。台灣一家很大的公司的美國子公司員工,在台灣領員工股票分紅,每股在台灣只 以面值$10算收入繳稅。美國法院認定這些員工都是美國稅務居民,台灣母公司給的股票分紅,美國子公司應該以股票的市價在美國扣繳薪資稅。


▋外國稅扣抵 可免雙重課稅


和 世界其他課徵全球收入的地區一樣,台灣基本稅也可以照課稅金額的比例,享有外國稅扣抵(foreign tax credit),也就是在美國繳的稅可以一塊錢抵一塊錢來抵台灣的基本稅。一般來講,您的美國有效稅率如果超過20%,那麼外國稅扣抵也可以讓您不必繳台 灣的基本稅。


受台灣基本稅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幾家科技公司的大老闆,尤其擁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的老闆或投資人,影響更大。因為前五個「優惠項目」,正是他們平常節稅的最大利器。再來就是高科技新貴主管,他們的員工分紅配股也要以市價繳基本稅。


至 於對居住美國的台僑,個人認為影響不大,因為全美國收入超過16萬美元的納稅人只佔不到10%,台灣基本稅的門檻是600萬台幣,約等於18萬5000美 元。美國收入18萬5000美元以上人的稅率,除了長期資本利得稅率最高是15%外,其他的稅率一般都會超過20%。所以在美國繳的稅會比台灣的基本稅 多,外國稅扣抵可以把基本稅抵掉。


以上面甲台僑的例子來說,雖然他在美國的利息收入高達700萬美元,但因他的美國稅率高於台灣的基本稅率,所以他的外國稅扣抵把增加的基本稅都抵完,他不必補繳基本稅。


▋非居民 免稅額600萬元


基本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和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不必申報基本稅表。所以您如果在台灣不必報綜合所得稅表,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那麼就可以不必在台灣報稅。


如果您有幸是屬於美國前10%的高收入族,或是在台灣投資未上市公司或有家族企業,收入超過基本稅的免稅額,或是在台灣、美國、和中國飛的空中飛人,那麼台灣的基本稅就可能會影響到您。您要如何應對?


▋除戶籍 最簡單節稅方法


第 一個最簡單的應對方法是除戶籍(不是放棄國籍)。因為除籍後只有台灣來源收入才需要課稅,所以沒有台灣收入或台灣收入不多的人,這是最簡單的方法。在台灣 除籍不必像美國一樣,還要聲明放棄綠卡或公民權,也不必像美國一樣,放棄綠卡和公民權,還可能要繳棄國稅。台灣只要兩年不回去就自動除籍。不回去重辦入 籍,或回去時用美國護照進海關,就不會自動恢復戶籍。


▋有資產 除籍未必划算


但是,在台灣有財 產和收入的人,除籍的考慮較多,因為除籍後成為「外籍人士」,報繳台灣綜合所得稅的方法完全不同。以股票紅利來說,台灣居民的股票紅利併入綜合所得報稅, 但可以享受營利事業和個人「兩稅合一」的優惠,公司已繳的稅可以當「可扣抵稅額」來抵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則沒有可扣抵稅額來減稅。台灣居民的利息收入,也 可享受27萬台幣的免稅額。


除非是條約國公民,否則外籍人士的利息收入要就源扣繳20%、股息紅利要就源扣繳30%。所以在 台灣投資未上市公司或有家族企業的人,除籍就不一定划算。要採用第二個方法,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比較以台灣居民或非居民的身分,看綜合所得稅和基本稅那 個稅負低,來決定要不要除籍。


假定上面甲台僑在台灣除籍,他成為台灣的非居民後,雖然他不必繳基本稅,但他在台灣的300萬台幣的利息收入要就要扣繳20%,應繳新台幣60萬元的綜合所得稅。比起他以居民身分報稅要繳的稅額新台幣37萬700元,還要多繳新台幣22萬9300的稅。


除 了考慮台灣稅以外,也要考慮美國的一般稅和AMT稅。從美國稅法的觀點來看,台灣基本稅所課的海外收入(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地(中華民國)不是所 得來源地(非中華民國來源),那麼因此增加的基本稅負,不可在美國扣抵。但是,其他屬於台灣來源的收入,在美國都可以用外國稅扣抵(foreign tax credit)來減稅。


美國稅法規定,美國公民如果一年回美國超過35天,但在外地是以居民身分報稅,則2009年的海外勞力所得還可能享受9萬1400美元加上房屋開銷的免稅額,非勞力所得如利息、紅利等則無法享受這免稅額。


▋基本稅 與入台護照有關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台灣的基本稅影響的是在台灣有戶籍的高收入者,台灣和美國都承認雙重國籍,不少台僑在台灣也設籍,進出台灣帶兩本護照。以往因為台灣的綜合所得稅不課海外收入,所以不只不必擔心被台灣課稅,還可以回去投票和享受全民健保的好處。


但台灣的基本稅開徵後,高所得的人要先作綜合稅務規劃,把台灣的綜合所得稅、基本稅、美國的一般稅和替代稅(AMT)都試算過,才能決定要用那本護照進台灣。用錯本了,可能損失就大了。


(作者何美惠為加州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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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籍、棄卡得繳稅 不可一走了之
記者陳光立蒙特利公園市報導
November 08, 2009 03:00 AM
 



美、台徹查公民的海外資產,近期引起各界熱烈討論。針對有意棄籍、棄卡規避調查的民眾,會計師提醒,必須得辦理正式手續並繳交稅款,才能夠搭機離境,並非可以一走了之。

加 州會計師葉俊麟說,有人為規避國稅局清查海外所得,打算棄籍、棄綠卡,他表示,即使如此,離境前還得繳納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領取離境完稅證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or Sailing Permit)。他說海外清查帳戶對象,含所有稅務居民,凡海外帳戶一年內的本金超過1萬元,都得填具TDF 90-22.1表格申報,時間到次年6月30日止,違者罰金每年10萬元或帳戶總值50﹪,以金額較高者為罰金,且可能面臨五年刑罰。


葉 俊麟坦承,今年手頭有不少客戶要棄籍,而面臨繳棄籍稅的處境。一般來說,課徵對象是公民、15年內持綠卡八年的永久居民,適用條件為淨資產超過200萬 元,過去五年平均年淨所得大於13萬9000元、有漏報或漏繳聯邦稅情事者,所需填具表格有:1040C、2063和854,申請時得提出棄籍理由,要準 備護照、綠卡或簽證,以及社安卡、機票、相關稅務文件等辦理,才能完成棄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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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將課全球稅...部分台僑返鄉取消戶籍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November 24, 2009 03:00 AM | 1608 觀看次數 | 12  |  | 
台灣明年初將實施全球收入課稅新制,雖然海外官方機構發表聲明,表示由於納稅人須在台灣居留183天,且基本所得有上限,多數僑民不受影響。但已有僑民為恐夜長夢多,返台取消戶籍。

認為該項新做法有灰色地帶、去信台灣政府有關方面要求進一步解釋的一位會計師則說,一直未收到官方回覆。他為此曾專程返台,要求與賦稅署官員見面深談,但被拒絕。


台 灣駐美代表處聲明指出,經僑務委員會與財政部溝通後,海外所得起徵居留天數已修正為183天以上,同時「全戶全年海外所得需達台幣100萬元」、且「個人 基本所得超過台幣600萬元」、「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超過海外已納稅扣抵金額」,才需繳納海外所得稅。


會計師陳博仁指出,表面看該稅法似乎很多僑民不適用,相信符合資格的僑民,也不見得會依法申報及繳稅。


由於台灣國稅局拿不到當事人海外稅務資料,無法嚴查。但按照目前解釋,不屬於新法適用範圍的海外人士,明年能否完全避開申報台灣申報所得稅還不得而知。


屆時只要僑民匯錢返台,台灣國稅局就有著力點。因為台灣稅法已改成屬人主義,當地國稅局有權要求當事人解釋資金來源。當事人將有責任舉證資金來源在海外已付過稅,並非為隱藏不報的海外收入,使僑民增添不少麻煩,出具的美國稅表還須先經駐外單位公證等。


另一方面,雖駐外單位解釋,只有在台住滿183天以上,且所得達要求才須在台申報所得稅。但台灣稅法第一條「那些人須申報所得稅」明文指出,只要符合「在台灣有住所,且經常居住台灣」或「若在台灣無住所,且居住超過183天」,符合其中一項,就要申報所得稅。


其 中「在台灣有住所,且經常居住在台灣」,所指的住所究竟是指房子或戶籍,「經常」如何定義,都有待當地稅務機關進一步解讀,否則可廣義適用,非常可怕。但 他去文要求解釋後,一直沒有回音。他詢問當地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國稅局對該法條是如何運用,被告知只要當事人擁有台灣戶籍,基本上就被視為納稅人,不管 納稅人是否經常居住在台灣。


陳博仁說,如此意味著為了投票或為擁有全民健保而入籍者,不論是否經常住在台灣,都要在台灣申報所得稅。


會計師林清吉也說,不能以駐外單位說法為準,應以台灣賦稅署說法為準。但他日前在台灣參加一項座談會,賦稅署代表亦未能當場解釋「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定義。


他表示,新制對在台灣設有戶籍,但未享有全民健保,且回去未達183天者並不公平,有必要明確將這類僑民排除在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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