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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又是民進黨政權留下的毒瘤讓新政府要去處理
上訴也不是 不上訴也不是
法官說的好
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政府應該要向姚文智跟當初相關決策人員求償

姚文智說的還真是實在
這個A了台灣這塊土地近千億財團
王家集團官商勾結大部分時間是發生在在民進黨政權時代
http://tw.epochtimes.com/bt/7/6/24/n1753021.htm
http://www.epochtimes.com/b5/7/3/9/n1640398.htm

我將把這事件後續張貼在這裡
讓大家參考 給後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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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台遭撤照 獲判國賠3.4億

  • 2008-11-20
  • 【王己由/台北報導】


年前東森S台換照風波,當時新聞局在複審後兩天,就作成不予換照的處分。台北地院認未予合理改進缺失時間,有重大過失,也侵害憲法賦予新聞媒體監督政府功能的新聞自由基本權;十九日判決接手新聞局業務的NCC,須國賠東森三億四千八百六十九萬九千八百九十四元,可上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是在東森S台被新聞局撤照後,由當時在野的國親立院黨團,以避免政治黑手介入媒體,聯手推動完成組織法立法,並在九十五年二月廿二日正式成立;NCC後來還在同年四月十七日,作成准予東森S台換照的新處分,如今卻得為前朝新聞局錯誤決定,負起國賠責任,顯得相當諷刺。


前朝新聞局錯誤 NCC扛責


承審法官趙子榮在判決理由指出,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法律明文依據應知之甚明,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了可能扼殺媒體業者的經營權,造成巨大的營業損失 外,也可能造成該媒體員工生計頓失依據、合作廠商營業利益損失、收視該電視台觀眾收視權益的損失,形同判處業者「死刑」的處分,應該慎重為之。


而再在決定不換照的行政處分時,也應考慮諸多面向,包括給予合理緩衝期,以利業者解除相關合約、處理員工資遣和通知訂戶停播等。




未給予時間改進 屬重大過失


前新聞局長姚文智當時在媒體訪問的公開場合,曾發言表示如當時媒體報導標題「東森S台為東森新聞台的代罪羔羊」等內容。公務員以他人為代罪羔羊,可認為行為是故意為之。


判決理由說,新聞局九十四年七月卅一日複審決定後,立即在兩日後作出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在兩日的期間內,要如何通知改正?對原告東森電視有無突襲?對受處分當事人能改進的事項,未給予合理時間改進缺失,竟直接作出不予換照處分,行為難謂無過失,甚至可認為有重大過失。




「顏色無箝制媒體的自由」 法官:換照審查 缺公平標準


【王己由/台北報導】

東森S台換照國賠案,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新聞局三年前的「衛星廣播電視審查委員會」,初審中不但民視率先通過換照,給三立新聞台打七十分的委員,卻只 給TVBS─N四十五分,顯然評分缺乏公平的標準。法官並認為在藍綠對決嚴重的時代,寧認「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法官在判決書中直指新聞局是行政機關,在藍綠對決甚烈氣氛下,無論任何黨派執政,都無法想像是否能超乎黨派,而有中立、民主、專業、去黨派化審查機制。


判決理由還提到,基於避免政黨對決,應等待相關程序完備,政黨能基於是非,且其管制明確化、法制化、去黨派化,才能由政府予以管制;否則在 今日藍綠對決,是非隨顏色「二分化」十分嚴重的時代,要維護新聞自由,避免政治勢力用各種不同的藉口、理由予以打壓、箝制或干涉,寧認「媒體有決定顏色的 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有關媒體的管制,應採取「市場論」,即所謂的「政府放手論」,這樣才能避免類似本案,在缺乏公平給分標準下,由行政機關決定審查委員人選,可能產生維護政黨利益的疑慮。




代罪羔羊NCC 可向姚文智求償


【王己由/特稿】


三年多前發生的東森新聞S台換照風波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接手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業務的NCC,必須國家賠償三億四千八百七十餘萬元。未來如果官方敗訴確定,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機關NCC可以向出錯的公務員索賠。


九十四年間,新聞局對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頻道進行六年一換的執照審核,當時有七個頻道未通過審核,因而停播。


那次的頻道換照會引發爭議,主要是東森S台以外的六個頻道,不是播放色情節目,就是內容過於商業化,或財務結構不佳,才沒有通過審核。


原本評分最低的東森、三立兩家電視台經補件後過關,反而是東森S台未過關,當時的新聞局姚文智還曾對外表示,新聞局本來是要處分東森電視台,結果卻是東森電視旗下的S台停播,相關審查過程和最後決定,以及姚文智的發言,在在引發外界相當大的質疑和爭議。

台北地院十九日的國賠判決,法官認定姚文智擺明就是以東森S台,作為東森電視的「代罪羔羊」,姚的行為明顯故意,且和相關負責審查業務的審查委員都有過失,因此判決NCC必須給付巨額的賠償;從新聞局手上,接下衛星廣電業務的NCC,在本件國賠案中,才真的是「代罪羔羊」。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


換句話說,東森S台換照國賠案,未來如果NCC被判決敗訴定讞,等同是全民要為官員疏失「埋單」的鉅額賠償金,是因當年的姚文智和新聞局相關負責業務人員的過失所造成,NCC是可以向姚文智和相關官員要求全額賠償。




姚:判決怎跟財團利益一致


【蔡慧貞/台北報導】


三年前,東森電視台旗下的「東森S台」遭新聞局勒令停播,東森集團提出國賠,昨日裁定勝訟。當時做此決策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昨晚表示,他心裡充滿納悶,「判決結果怎麼會跟A了台灣這塊土地近千億財團的利益是一致的?」


因為腳尾飯事件引起風波的東森S台,三年前遭新聞局以「頻道定位不明」 和「違規情節嚴重」等理由,拒絕發給執照,遭到勒令停播。


昨晚姚文智表示,他還沒有看到判決書,所以目前暫時無法完整回應。不過,「我希望承接新聞局相關業務的NCC能堅守立場,提出上訴」。


他強調,新聞局當初是依照相關法令和施行細則,並由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以合議制,審議委員多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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